減少租金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PEV-114-北補-636-20250325-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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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636號 原 告 新彩動能空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紫婕 訴訟代理人 鄒志鴻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王文心、王文之、王文中間請求減少租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 玖萬陸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