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PEV-114-北補-638-20250314-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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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638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林柏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陽儀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9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