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PEV-114-北補-639-20250318-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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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639號 原 告 陳璽文 訴訟代理人 張家瑋律師 被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467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