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PEV-114-北補-645-20250312-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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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645號 原 告 陳修戎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