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PEV-114-北補-648-20250311-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648號 原 告 旭日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素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廷恩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79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