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PEV-114-北補-648-20250311-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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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648號 原 告 旭日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素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廷恩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79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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