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PEV-114-北補-649-20250319-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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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649號 原 告 林妙香 被 告 林姵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153,973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10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附表: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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