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PEV-114-北補-65-20250115-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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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6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李挺維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蘇志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玖 萬陸仟參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