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PEV-114-北補-652-20250318-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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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652號 原 告 陳惠珍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汪欣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參萬零貳佰參拾參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 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8萬元) 1 利息 38萬元 111年5月30日 114年1月19日 (2+235/365) 5% 5232.88元 小計 5232.88元 合計 430,2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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