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PEV-114-北補-654-20250326-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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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654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英國等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 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