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PEV-114-北補-658-20250331-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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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658號 原 告 林維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豊茂間損害賠償事件,係就本院113年度審易 字第1823號妨害名譽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審附民字 第2421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 、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 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 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上開被訴部分,業經本院113年度審易 字第1823號判決被告無罪,本院刑事庭即依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