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PEV-114-北補-66-20250114-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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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66號 原 告 謝明珠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信宏、蕭淑滿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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