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PEV-114-北補-662-20250318-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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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662號 原 告 江政融 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 件原告係請求撤銷兩造間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21781號清償債 務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 排除強制執行之所有利益為準,而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5, 016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附表: 編號 項目 1 債權本金,及截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違約金。 2 督促程序費用822元 3 執行費491元 以上合計385,0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