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PEV-114-北補-666-20250319-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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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666號 原 告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詠寧(原名:詹易真)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3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