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PEV-114-北補-671-20250326-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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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671號 原 告 外交部 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陸家豪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778.25元,以起訴時即114年3月 11日臺灣銀行現金匯率32.49元換算,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 285元(計算式:778.25×32.49=25,28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 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