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保險金等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PEV-114-北補-673-20250319-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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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673號 原 告 丁愛玲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金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68,48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