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PEV-114-北補-681-20250320-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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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681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訴訟代理人 王奕舜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文生、張彩鳳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03 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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