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PEV-114-北補-699-20250326-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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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69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許晏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童廉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598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