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PEV-114-北補-7-20250102-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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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7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佳雯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34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 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又本件為小額事件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適 用,如原告聲請移轉管轄,請速進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