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PEV-114-北補-710-20250326-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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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710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駿裕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40 2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原告請求金額124,992元 1 利息 48,608元 111年10月10日 114年2月20日 (2+134/365) 16% 18,409.78元 小計 18,409.78元 合計 143,4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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