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停車費用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PEV-114-北補-724-20250319-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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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724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丁鈺揚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所有權人即連健室內裝 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仟陸佰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