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PEV-114-北補-728-20250319-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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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72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貳仟參佰 肆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