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委任報酬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PEV-114-北補-73-20250123-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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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73號 原 告 童行即以諾法律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崔皓翔律師 被 告 林旻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3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