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PEV-114-北補-736-20250320-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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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736號 原 告 王柏翔 被 告 陳思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思佑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於 民國114年3月14日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059,67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37,3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