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PEV-114-北補-74-20250114-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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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7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品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正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萬7349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 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