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PEV-114-北補-740-20250319-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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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740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林柏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以(原名陳咨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肆萬壹 仟肆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伍拾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