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PEV-114-北補-751-20250320-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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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751號 原 告 蔡青蓉 訴訟代理人 邱建銘律師 被 告 吳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肆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貳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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