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PEV-114-北補-754-20250324-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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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754號 原 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郭庭睿 李士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曄泓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4萬6000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 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