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PEV-114-北補-761-20250320-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761號 原 告 陳晧剛 被 告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育嘉 訴訟代理人 何千亦 王祥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40元(如附表),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 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附表:計算式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