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PEV-114-北補-779-20250328-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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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779號 原 告 鍾素娥 被 告 許再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再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330元 (含257,950元,及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計算之利息,暨程序費用 2,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