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PEV-114-北補-782-20250321-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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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782號 原 告 夏慧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筠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 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