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PEV-114-北補-784-20250321-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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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784號 原 告 有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旭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6,43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又被告法定代理人已死亡,請原告儘速查報被告公 司最新登記資料,並陳報程序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