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PEV-114-北補-797-20250326-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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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797號 原 告 嚴會寓 劉晏甫 劉家甫 劉俊興 共同送達代 收人 張雅荃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誠泰行銷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 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