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PEV-114-北補-819-20250331-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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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819號 原 告 陳仁雅即陳念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玫麟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具狀 補正原告之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逾期不補正(繳),即駁回其 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押租金,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上並無原告之簽章,是原告之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尚有未合。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如有未補正(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韻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