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PEV-114-北補-820-20250327-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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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820號 原 告 美商佰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添財 訴訟代理人 陳育瑄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宜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韋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 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