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PEV-114-北補-822-20250331-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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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822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江文儒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張中起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陸 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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