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停車費用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PEV-114-北補-824-20250327-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824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丁鈺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車牌號碼000-0000號所有權人」間請求給付停 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8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