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PEV-114-北補-829-20250331-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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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829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吳春龍 鐘心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斌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5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韻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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