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PEV-114-北補-83-20250113-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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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83號 原 告 陳秋蓉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複 代理人 湯竣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銘耿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