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PEV-114-北補-836-20250327-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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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836號 原 告 民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清在 訴訟代理人 王國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星交通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壹萬柒仟零肆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