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PEV-114-北補-853-20250331-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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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853號 原 告 古珮彣 法定代理人 陳品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彥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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