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PEV-114-北補-95-20250120-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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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95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即黃繽賢之全體繼 承人之姓名、住居所、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 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並應提出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暨提出與被告人數相符之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理 由 一、按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且該書狀 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得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上記載「被告黃繽賢之全體繼承人」,並未 提出除戶戶籍謄本,亦未記載黃繽賢之全體繼承人之完整姓名及住、居所,足見本件起訴要件尚有欠缺,有定期命補正之必要。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有未補正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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