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PEV-114-北補-98-20250116-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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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98號 原 告 陳品嘉 王振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廷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件原告陳品嘉請 求新臺幣3萬967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3萬9670元,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原告陳品嘉請求735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7350元,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合計2000元,如 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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