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PEV-114-北金小-2-20250225-1
字號
北金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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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金小字第2號 原 告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順裕 訴訟代理人 張羽雯 被 告 陳俊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同法第24條以當事人合意定管轄法院之規定,同法第436條之9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被告籍設高雄市苓雅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 卷可參,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雖兩造間約定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惟原告請求給付新臺幣3萬5300元,屬小額事件,且其為公司法人,合意管轄之約定係其預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揆諸上開說明,不適用合意定管轄法院之規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