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強制執行等事件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PHA-114-訴願-1-20250319-1

字號

訴願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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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訴願決定書                  114 年度訴願字第 1 號 訴願人 廖家惠(即廖基成) 上列訴願人因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執字第 47286 號民事強制執行事件確定裁定之執行,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訴願法第 77 條第 7 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認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或行政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應作為而不作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提起訴願而不服訴願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條第 1 項、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可資參照。 二、訴願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執字第 47286 號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承辦法官及司法事務官違反比例原則,拍賣訴願人廖家惠所有,價值 450 萬元之大鶯房屋,而不執行訴願人所提供之新臺幣 120 萬元和解筆錄債權,來給付美立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立堅公司)訴訟費用債權 42 萬,違法不當。且 42 萬元訴訟費,已於數年前即已因混同、抵銷而債之關係消滅,債權不存在,承辦法官、司法事務官不應繼續執行假債權,應終止執行或依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規定免供擔保停止執行才合法。承辦法官、司法事務官竟認債之關係未消滅,執行拍賣訴願人大鶯房屋。為此提起訴願,請求撤銷上開違反比例原則之違法不當行政處分。 三、查訴願人前曾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上開民事強制執行事件之 執行,向本院提起訴願,經本院訴願委員會於 111 年 10月 31 日以 111 年訴願字第 41 號訴願決定書為不受理之決定,又對已決定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先後經本院訴願委員會於 112 年 4 月 7 日以 112 年度訴願字第26 號訴願決定書、於 113 年 2 月 22 日以 112 年度訴願字第 90 號訴願決定書為不受理之決定在案,並均於訴願決定書附記「訴願人如有不服,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等語,是訴願人對於訴願決定如有不服,得於法定期間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為救濟。訴願人捨此不為,對於上開已決定之同一訴願事件,再度重行提起訴願,於法不合,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四、據上論斷,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7 款,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松鈞 委員 沈佳宜 委員 吳麗英 委員 潘翠雪 委員 吳勇毅 委員 温毓梅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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