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PHM-109-附民上-59-20241127-1
字號
附民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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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上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宗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丘祺歡 周建發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銀行法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731號,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丘祺歡、周建發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107年度金訴字第2、3、13、14、16、22、69、70、77、82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2、23、24、28、80、86、8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即被告李宗玉(下稱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上訴人訴訟救助之聲請部分,亦失所附麗,自無從准許,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蔡羽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