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PHM-110-附民更一-1-20241029-1

字號

附民更一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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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董明芬 被 告 陳澄玄 張金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6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張金素雖非本件刑事案件被 告,然經本院認定為本件刑事案件共犯,堪認與被告陳澄玄為共 同侵權行為之人。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 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 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是張金素自屬依民法 負賠償責任之人。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姜麗君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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