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PHM-111-上易-1026-20250328-3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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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易字第10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文輝 選任辯護人 吳孟良律師 第 三 人 即 參 與人 社團法人台灣環境管理協會 代 表 人 申永順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 第821號,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87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陳文輝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 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社團法人台灣環境管理協會因陳文輝違法行為而取得未扣案新臺 幣肆佰玖拾貳萬捌仟柒佰玖拾伍元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陳文輝於民國98年9月1日起,在址設新北市○○區○○路00號之 社團法人臺灣環境管理協會(下稱本案協會,非商業會計法適用範圍內之機構),操持秘書長之工作,具有綜理會務、批示各類報表、審查經費核銷之權責,於99年1月1日,真除秘書長職務。緣本案協會於98年、99年間,承包經濟部工業局(下稱工業局)安全供應鏈推動計畫採購案(下稱AEO案),並分包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下稱產基會)得標之工業局產業永續發展與因應國際環保標準輔導計畫採購案(下稱永續案)。其明知該等計畫均係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各經費之請領都必須有支出事實,並需留存單據備查,方得送各計畫委託單位核銷,若本案協會實際支出未達契約金額,業主僅撥付實際支出金額,若經費支出逾契約金額,業主僅支付契約總金額,逾越部分由本案協會自行吸收。然本案協會員工王素玲向陳文輝告知,本案協會營運入不敷出,且標案支出單據不足,無法請領到契約總金額,陳文輝因此與本案協會員工楊淑麗、王素玲商議後,共同意圖為第三人(本案協會)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陳文輝提出以虛列名目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自各計畫中詐領服務費用之犯罪計畫,推由楊淑麗就執行98年間、99年間AEO案、永續案業務上所製作如附表一所示文書有關工作獎金、加班費等內容為不實登載(文書名稱、內容、證據出處,如附表一所載),造成有如附表二所示各本案協會成員加班、請領加班費、領取工作獎金之假象(成員名稱、加班時間、請領加班費或領取工作獎金名目、數額,如附表二所載),逐級呈轉用印完成行政流程,再交予王素玲就執行上開年間AEO案、永續案業務上所製作如附表三所示「經費累計表」內,將上述不實之請領加班費、領取工作獎金等金額,連同其他真正支出之款項併列入其內,由楊淑麗在理事長欄代蓋不知情的駱尚廉印文,連同專案主持人製作之計畫進度表、請款公文等相關文件,於附表三所示之「文件提出時間」欄所列時間,據以向工業局、產基會請領各該年度之期款而行使之,工業局、產基會受理之承辦人員不知款項其內摻有上述不實之費用因而陷於錯誤,先後於附表三所示之「金額撥入本案協會帳戶時間」欄所列時間,將本案協會所請各該款項如數撥入本案協會開立在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新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協會帳戶),其後再將以上述虛列不實費用詐得之不法款項,轉匯至楊淑麗告個人名義之金融帳戶內,從98年度請領款項中詐得虛增之不法所得共計新臺幣(下同)2,15萬2,733元,從99年度請領款項中詐得虛增之不法所得共計2,77萬6,062元。該等不法款項共計4,92萬8,795元,即另供作本案協會他用,同時為就該等不法款項得列於本案協會之帳目,並就業務上所製作如附表四所示有支出該等加班費、工作獎金之憑證文書為不實登載,均足以生損害於工業局、產基會、各該被虛報申領加班費、工作獎金之名義人(王素玲、楊淑麗共犯部分,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下稱新北市調查處)移送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下列援引為本件犯罪事實之證據,㈠就上訴 人即被告陳文輝不利於己之供述,其並未爭執陳述之任意性(見本院卷第313至316、460頁),且又有其他事證足以補犯強其陳述確屬真實可信,自有證據能力。㈡下列所引用楊淑麗、王素玲之陳述,係經過具結而為,自有證據能力。㈢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同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下列所引用其餘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並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些傳聞證據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要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之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㈣下列附表所引用出處之證據,因本院係以該等資料之形式存在本身,作為證據,屬物證性質,並無證據顯示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本院並於審判期日依物證之調查程序,合法調查,即有證據能力,辯護人以該等物證非特信性文書為由,否認其證據能力,自不足採。㈣至被告之辯護人否認其餘證人之陳述,以及其餘證據之證據能力部分,本院並未引之為證據資料,此部分自無庸再論其證據能力之有無。 二、訊據被告否認有上開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犯 行,辯稱:本案業主並無本案協會申報加班費、工作獎金等資料,本案協會亦無任何工時紀錄檔案可資佐證,如何可認定被告有指示向本案業主虛假申報溢領加班費或工作獎金,本案協會尚須自籌98、99年度計畫執行人員數百萬元鉅額年薪差額,並未從中獲得額外不法利益,此等加班費、工作獎金,本屬本案計畫服務成本加公費法中所允許申請的管理費用,被告並非98年之秘書長,亦非98、99年各計畫之執行人員,且本案協會向本案業主申領各項計畫經費文件上,完全沒有被告的簽署,如何可認定被告應承擔申請計畫經費的責任,楊淑麗私人帳戶,均一直保持在本案協會管理掌握之下,於99年12月間,已完整移交給繼任之理事長及秘書長,被告無從干涉,亦未私用等語。然查: (一)本案協會於98年、99年間,承包工業局AEO案,並分包產基 會得標之永續案。因本案協會營運入不敷出,且標案支出單據不足,無法請領到契約總金額,因此由楊淑麗、王素玲以虛列本案協會員工申領加班費、受領工作獎金等名目,連同其他真正支出之款項,併列入其內據以向業主請領各期款項,業主撥款至本案協會帳戶後,該等虛列不實之款項即提出轉匯至楊淑麗個人名義之金融帳戶內,另供作本案協會他用,同時為就該等虛列不實款項得列於本案協會之帳目,並製作有支出該等加班費、工作獎金之憑證文書。以上各情,分據楊淑麗、王素玲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具結陳述在卷。並有如附表一所示文書有關如附表二所示各本案協會成員加班、請領加班費、領取工作獎金之內容,如附表三所示請領AEO案、永續案各期款項時之經費累積表,以及如附表四所示有支出該等加班費、工作獎金之憑證文書等附卷可稽(如各附表出處欄所載)。附表二所示向業主列計申請加班費、工作獎金之本案協會員工,除工吳伋(見原審卷㈣第342至349頁)、秦玟珍(見原審卷㈣第455頁)外,其餘員工於原審審理時,或表示沒有申請該等標案之加班費、工作獎金,就是稱不記得,並無一人正面肯定於任職本案協會時,有領取到該等款項費用,且經原審調閱附表二所示員工之本案協會薪資轉帳帳戶交易明細核對,包含吳伋、秦玟珍在內,無任何一人領取到如附表一所示本案協會列計向業主申領上開標案之加班費、工作獎金等費用紀錄(如附表二出處欄所示),足認該等附表一所示本案協會前述員工申請、領取加班費、工作獎金等內容,確係虛偽不實,該等費用與其他真正支出費用併入如附表三所示請領AEO案、永續案各期款項時之經費累積表,該經費累積表所載之金額內容即屬虛偽不實,據此所為附表四所示有支出該等加班費、工作獎金之憑證文書,內容亦屬虛偽不實。而工業局、產基會受理該等費用申請後,確實將各該期款項如數撥入本案協會帳戶內,其中有部分款項即遭提領轉匯至楊淑麗告個人名義之金融帳戶內等情,有附表三出處欄所載之文書資料可按,更足徵該等款項並非本案協會實際支付而純屬虛構不實之不法款項,所以才未在本案協會帳戶內沖銷,而需另行提領轉匯至個人帳戶內,以便另供作他用。上開98年、99年永續案、AEO案,均係採用「服務成本加公費法」,其結算方式,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規定」第13條及第15條規定意旨(見原審卷㈠第111頁),原則為檢據核銷,但得視各機關與廠商簽訂契約予以調整。另契約約定之總額費用僅是預算,而非給付的全額。細繹契約第4條(服務費用支給付條件)第4款:「尾款按實際支用金額結算,但不得超過本契約金額之20%(不得超過契約總價,但得低於契約總價)……於工作完成時,由乙方(本案協會)檢附本計畫當年度會計師簽證之會計報表……經甲方(業主)認可並驗收合格後,憑乙方憑證撥付」(見原審卷㈠112頁)。可知費用之請領,要依實際憑證核銷,無憑證業主不會撥款。再觀契約第5條(服務費用處理及支給方式):「執行本契約之收支事項,乙方應設置專帳紀錄……以備查核。就已發生之收支事項,乙方應依甲方規定按季編製收支會計報表(應並附各受補助對象之原始憑證或領據),……相關原始憑證、會計師簽證……乙方應分類妥為保管,以備審計單位查核。……甲方所派遣之會計稽核人員與本契約承辦人員得隨時查閱乙方本契約之相關文件、單據及帳冊,乙方應予配合。……乙方應委任會計師就本計畫各項費用(包括費用之相關性、真實性、分攤基礎之合理性)辦理查核簽證」(見原審卷㈠第113至114頁)。益證業主如知相關憑證為不真實、經費並未實際支付發生,即不會如數撥付款項與本案協會。是上開將不實加班費、工作獎金等費用與其他真正支出費用一併記入如附表三之經費累積表,據以請領AEO案、永續案各期款項時,自係以不實文書內容之詐術行為,使業主陷於錯誤將經費交付之詐欺取財行為,且主觀上有不法所有意圖。而附表一、三、四所示文書,則屬楊淑麗、王素玲上開任職本案協會期間內,負責財務、會計、出納、行政庶務等業務上所製作之文書。綜上各情,俱足以佐證楊淑麗、王素玲上開不利於己之陳述內容為真實可信,是本件行使虛構不實之業務文書內容,向業主請領上開標案款項,從中詐領虛增之不實費用款項等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罪事實,可以認定。 (二)上開以不實加班費、工作獎金併列入費用內向業主請款,係 因被告在本案協會執行秘書長職務期間,依得知本案協會營運入不敷出,且標案支出單據不足,無法請領到契約總金額,被告遂指示楊淑麗、王素玲而為。此情已據楊淑麗於原審審理時具結陳稱:當時是王素玲和被告說本案協會缺經費,且錢進來但沒有出帳憑證,被告問說本案協會有誰是最信任可靠的,當時行政只有我跟王素玲,王素玲跟他說我可以信任,所以找一起討論,我同意以我名義去開立帳戶。王素玲跟被告決議要用專案人事的加班及專案獎金做核銷,當時因為涉及人事薪資,所以由我編列。因員工確實未實際支領,所以稅務由本案協會代繳。會做此不實記載,也是希望錢能夠留在本案協會。通常是王素玲先跟我說專案部分有無法完全核銷情況,會將差額告知我跟兩位秘書長,而就各該員工該申報專案多少加班費及獎金,我會先核算出來交給王素玲,王素玲再製作會計憑證。相關會計憑證會經由我及秘書長簽核後,直接由王素玲送業主。(被告稱他沒有指使你及王素玲申報核銷計畫經費,也未有參與協會人員虛編人事帳目方式向政府機關請領計畫費用?)這件事我不可能自作主張。被告事前就知道我們費用不足、(單據不足以)申報,我們當時不知道怎麼做,所以就是以冠在執行人事費用上做虛報。這是被告跟王素玲先想出來,我們三個人再一起共同討論決議。(被告稱當時他是詢問之前怎麼處理現在就怎麼處理,所以你跟王素玲就自己做申報核銷計畫經費,且以人事費用虛報方式製作相關申請資料?)在此之前我沒有參與此業務,之前的人怎麼做我不清楚,但被告是知道我們核銷計畫經費必須以虛報人事費用方式,且在我們製作非專案人員加班費及專案獎金相關申報資料前,就知道我們必須這樣做,經費才能留在協會内。但相關經費金額内容被告可能沒那麼清楚,但他是知道這件事,這種東西是帳結出來他才知道,王素玲會跟他報告,我跟王素玲不可能自作主張做這件事,且這是被告任職為秘書長時代為了如此作業我才受指使去開戶。我們擔心預算被收回,所以在被告98年12月擔任秘書長開始,就指示我們工業局的專業經費先以加班費及專案獎金來做核銷等語,是我在調查局的供詞,我說的是有依據的。雖然關於請領標案計畫人員的加班費,如何申報、計算、製作、請款、領款等,被告沒有就細節予以指示或指導。但我在調查局調查時所稱:被告擔任秘書長開始就指示我們,工業局的專案經費先以加班費跟專案獎金來做核銷……隔年員工實際領到的獎金,不一定會跟我的初列的憑證相同,另外加班費的核銷部分也是不實的等語,是實在的,沒有說謊。我在與被告、王素玲的討論中,有說到以不實的員工獎金、加班費核銷經費等語(見原審卷㈣第124至129頁)。王素玲於原審審理時具結陳稱:98年至103年間承攬工業局案件(永續案、AEO案),在不足額核銷經費時,是以不實加班費與工作獎金之名目填補。當時是被告指使,當時被告這樣交辦,我們也不太敢有質疑,他交辦我們就照做。被告的這套不實申領模式,印象中好像在本案協會辦公室,當時有楊淑麗、被告,我三個人。被告就是從9月份開始就有在傳票上蓋章了,而且是傳票上秘書長的位置,他擔任顧問期間也有領顧問費,顧問費傳票上秘書長的位置也是他蓋的。施堅仁在100年間接任被告擔任秘書長後,被告也有將這套不實核銷的模式交接給施堅仁,施堅仁交接之後也來與我確認是不是有這一件事,我就說是。所謂不實核銷是指,雖然暫結報表的財務收支狀態是真實的,但那是正常戶上面的收支狀態;還有一個是放在楊淑麗私人帳戶的餘額。不實核銷的部分是因為有些加班費是同仁並沒有實際加班,然後所以錢沒有發到同仁身上,是轉到楊淑麗的私戶。暫結報表裡面並沒有將以加班費申報的情形顯現在裡面。只有顯示製作報表當時的時間點的收入及支出狀態。(在被告負責秘書長事務的期間)是沒有加班費,當時只規定加班超過2小時可以申請膳雜費。後來不知道是哪個年度才開始可以發加班費。楊淑麗於偵查中供稱:支出的單據憑證不足,所以秘書長陳文輝就找我及王素玲討論如何將這個問題解決,最後秘書長決定指示以環境管理協會員工加班費,提供作獎金的名目製作會計憑證,用來核銷該筆工業局經費,因為王素玲負責會計,所以她在工業局專案要結算時,會告訴我尚須不實核銷的金額,我再依據這個金額來分配給員工的人事費用支出上等語並沒有錯。這個流程是被告有指示要這麼做。關於開立楊淑麗私人帳戶的問題,也是被告直接指示。被告擔任秘書長之前沒有這些(虛報員工加班、工作獎金的)問題,是被告到任之後才指示等語,都是我親身經歷的事。為了能夠向業主領到足額金錢,所以就單據不足或實際支出不足的部分以列相關工作獎金數額方式來補足。98、99年間本案協會人員,雖然有加班的事實,但依當時本案協會的規定不能請領加班費,是為了要核銷經費,所以會在帳冊裡面虛列某些人在某些時間有加班,並且申請加班。並且在獲得這些加班費之後,將這些加班費不實際交給被虛列之人,而是納入楊淑麗私人帳戶內統一使用等語明確(見原審卷㈡第294、306、339、340頁,卷㈣第139、147、148頁)。於本院審理時,楊淑麗、王素玲仍具結陳述上開以不實加班費、工作獎金併列入費用內向業主請款,係受被告指使而為,該等虛增之不實費用轉入楊淑麗私帳,由被告決定如何支出使用等語明確(見本院卷㈢第61至67、261至264頁)。佐以被告於調詢時自承:當時因為環管協會財務狀況不佳……故遂決定使用楊淑麗的名義開設一個新帳戶供環管協會使用,在我的同意下,將協會帳戶內的款項轉入楊淑麗私人帳戶內……我就找了王素玲及楊淑麗討論如何處理楊淑麗私人帳戶及環管協會帳戶內的款項,所以我請他們製作完整的財務報表…當時環管協會是以總包價法的方式來承包政府標案,我為了提高環管協會著執行績效與收入,要求環管協會用最精簡、有效的人力來執行,所以會使用少於計畫上的人力,當楊淑麗告訴我支出單據不足以核銷計畫經費時,我請楊淑麗盡量在合理、合法的範圍内把經費全數核銷,後來我有詢問楊淑麗是否已經全數核銷,又是如何核銷的,楊淑麗告訴我有將全數經費核銷完畢,並且是將有在計畫名單上但卻沒有完全執行的人力來製作該些的加班費及人事費用來核銷經費,我認為既然是總包價法,而且環管協會應該從以前就是這樣來核銷經費的,所以我就沒有表示反對,我要強調的是,並不是由我指示楊淑麗製作該些憑證的,另外,我雖然知道那些憑證,但我個人並沒有詐領那些款項,因為最終都還是環管協會的款項,也都有實際用在環管協會的營運上等語(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㈠第5至13頁)。細繹被告所述,亦直陳因本案協會財務不佳,且支出單據不足以核銷計畫經費,為了將計畫款項留在本案協會內,其經楊淑麗告知,有以前述未實際執行之人力費用請領款項,並且將本案協會領得之款項轉入楊淑麗個人私帳使用,且該等私帳仍須製作財務報表由被告核對。是以楊淑麗、王素玲上開任職本案協會期間內,分別負責財務、會計、出納、行政庶務等行政業務,若非當時執行秘書長業務之被告,對該等業務有指揮、決策之權,楊淑麗、王素玲豈能擅自決定以前述未實際執行之人力費用請領款項之不實手法,申領前述標案經費款項。更遑論楊淑麗還要申辦個人銀行私帳,供該等虛增之不實費用轉入,且楊淑麗、王素玲對該等款項並無任何決定權限,仍須製作報表供被告審核,由被告決定如何支用。是依上開客觀情事,俱足以佐證楊淑麗、王素玲上開所陳是依被告指示而等為等語,信而有徵,可堪信實,被告辯稱其並未指示楊淑麗、王素玲為上開不法犯行,係楊淑麗、王素玲自己之個人行為等語,與實情不符,自不足採。上開請領標案過程,雖係楊淑麗、王素玲於業務過程中製作不實文書請領,然既係受主管其等業務之秘書長即被告指示而為,即使被告未親手實施不實登載文書以及請款等行為,亦非該等標案之執行人員,然其指示有該等業務身分之人犯之,就此自有犯意聯絡,仍應負共同正犯之責。是被告徒以未經手該等文書,亦未在該等文書上用印核章簽署,非該等標案之執行人員等語否認共犯之情,亦不足採,故即令被告並未在每一份不實登載文書上核章、用印,亦不足以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三)被告雖以前詞否認犯行。然查: 1、依98年、99年永續案、AEO案之契約第5條(服務費用處理及支 給方式)記載:「乙方應設置專帳記錄,以備查核。就已發生之收支事項,乙方應依甲方規定按季編製收支會計報表(應併附各受補助對象之原始憑證或領據),並於每季結束後……送交甲方。相關原始憑證、會計師簽證及有關政府採購法第98條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代金之證明文件,乙方應分類妥善保管,以備審查單位查核。本契約服務費用之支用以本專案計畫書所編各款費用(直接薪資、管理費、其他直接費用及公費)為報支上限,且超出報支上限部分甲方不予給付,各款費用間不得相互流用。……甲方得隨時查閱……會計師簽證。」(見原審「98年度安全供應鏈推動計畫」卷第7頁,「99年度安全供應鏈推動計畫」卷第8頁,「98年度產業永續發展與因應國際環保標準輔導計畫」卷第7頁,「99年度產業永續發展與因應國際環保標準輔導計畫」卷第8頁)。由此觀之,本案協會應按季提交收支會計報表亦即經費累計表,且要備好原始憑證及領據以供查核。而經費累計表的請款數字,便是由包含附表一所示不實業務文書等原始憑證及領據統計做成的。既然據以製作經費累計表的原始憑證與領據等「傳票明細」內容與真實不符,所由生之經費累計表請款金額,當然亦為不實。是以,即令本案協會並未持附表一所示不實業務文書向業主行使,而是以附表三所示經費累積表向業主請款,而該經費累積表,是將上述不實之加班、請領加班費、領取工作獎金等,連同其他真正支出之款項併列入其內,自係以不實文書內容之詐術行為,此舉自足以使業主陷於錯誤,而將經費如數撥付,仍屬詐欺之犯罪行為。是即使本案協會未向業主行使附表一所示不實業務文書,業主亦未留存本案協會申報加班費、工作獎金等文書資料,本案協會現亦未再留存該等資料,均無礙於上開犯行之認定。 2、依楊淑麗於偵查中具結陳述:本案協會在105年4月之前只要 加班都是發誤餐費150元,到105年4月才有加班費等語(見106年度偵字第2876號卷第102至106頁),於原審審理時具結陳述:在本案協會之前的制度裡面,規定就是這樣,所以就一直依循加班沒有加班費這樣的做法等語(見原審卷㈣第129頁參照)。以及王素玲於偵查中具結陳述:本案協會全體同仁確實都有拿到獎金,但全體同仁拿到獎金與所溢領金額不成比例,(不實領取的款項)只拿一部分做同仁獎金,有些是單次特定發給某些人,部分是專案執行人員,部分不是(見106年度偵字第2876號卷第111至112頁),於原審審理時所述:我忘記哪個年度的4月份開始,加班才可以領取加班費(見原審卷㈡第334至344頁)。我的意思是說,(制度修改之前)同仁們可以加班,但是沒有加班費,也就是,本案協會沒有讓同仁領加班費、沒有實際拿到加班費。因為一直以來,加班2個小時以上才可以申請膳雜費,後來不知道哪一年度才訂可以依法發加班費的。我有拿到加班費的報銷單,但是錢沒有進入同仁們的戶頭。我對於楊淑麗於調查局調查時說:「加班費部分是由當事人送主管簽核之後,由她再統一結算,次月再轉交給員工,之後就會用現金來發放,105年4月1日以前環境管理協會是沒有發放加班費的,都是使用補休的方式,到105年4月1日之後才有加班費等語,除了我忘記哪個年度以外,以及楊淑麗說是補休,但我記得是膳雜費外,其他並無意見(見原審卷㈣第141至144頁)。楊淑麗、王素玲上開所陳發放之加班費、獎金等情事,究與本案協會因執行上開標案之加班費、工作獎金,因而列入經費請領之情況,迥然有別,實無被告上開所陳,本案協會就上開標案確實有支付加班費、工作獎金,只是將之列入本案計畫服務成本加公費法中所允許申請的管理費用等情事。再者,若真如被告所陳,本案協會執行上開標案計畫時,確實有如數支出該等加班費、工作獎金,何以會有如前述,附表二所示列名之本案協會員工,並未正面肯認有領取該等費用,更遑論前揭調閱本案協會薪資轉帳帳戶交易明細核對前揭調閱結果,並無對印相符之支薪資證明。此外,若該等費用確屬執行標案真實支出,則請領匯入本案協會帳戶後,何需又再行領出轉入楊淑立個人私帳內,另行支應。上開客觀情事,俱與被告前揭調詢時自承:當時環管協會是以總包價法的方式來承包政府標案,我為了提高環管協會著執行績效與收入,要求環管協會用最精簡、有效的人力來執行,所以會使用少於計畫上的人力等語相符,也正因此之故,才會有本件之標案支出單據不足,無法請領到契約總金額,而以前揭不實之加班費、工作獎金混充在費用內一併請領,以便將該等費用留在本案協會內另做他用之行為動機。是被告以本案確實有如數支出該等加班費、工作獎金,自可列入管理費用請領為由,主張本案請領之文書內容並無不實,亦無詐欺犯行等語,顯與客觀實情不符,自不足採。 3、依楊淑麗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具結陳述:我於87年12月開始 任職本案協會、100年開始擔任行政組長、106年8月離職,於98年底,被告跟前任理事長黃孝信交接,98年底被告是兼職的,但已經實際在本案協會從事秘書長的工作,印象中是98年開了一次理監事會之後,有做一個理監事會議的紀錄,所以那個時候前任的秘書長黃孝信就不再來了,但是被告那時候並沒有按照正常的上班來我們辦公室,印象中被告應該是兼職的。當時被告已經實際在本案協會從事秘書長的工作,只是因為還沒有正式就任而屬於兼職的狀態。(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㈥第27頁「財團法人台灣環境管理協會員工工作獎金明細表【安全供應鍊案】姓名楊淑麗、員工編號欄)上面記載的0000000000是我的員工編號,數字顯示的意義是我的到職日,也就是到職日為87年12月1日,002是編號。(根據法院所提示的法院卷㈠第289頁「台灣環境管理協會980005SMM工作獎金明細表」),被告的員工編號是000000000,亦即被告到職日為98年9月1日等語(106年度偵字第2876號卷第102至110頁,原審卷㈣第124、125、133頁)。以及王素玲於原審審時具結陳述:我的員工編號000000000號,前面顯示的日期為我的到職日,被告是99年1月1日到職沒錯,可是他98年9月1日就已經兼任秘書長了,所以其實他是98年9月1日就實際已經開始行使秘書長的職權了,我所說的依據是參考要給內政部的內簽(見原審卷㈡第335頁,卷㈣第147頁)。均直陳被告於98年9月1日起,即在本案協會操持秘書長之工作,於99年1月1日,真除秘書長職務。而楊淑麗、王素玲上開所陳可以員工編號判別到職日期,亦與證人即本案協會員工胡舒涵於原審審理時具結陳述,其員工編號為000000000號,代表是98年7月到職等語相符(見原審卷㈣第351頁)。佐以原審卷附本案協會「台灣環境管理協會000000 SMM工作獎金明細表」,其請款日期為98年12月1日,並於同日開立傳票,已將被告列入發放獎金名單,並加註職別為秘書長(見原審卷㈠第278、288頁)。以及王素玲所提本案協會致內政部之98年12月28日(98)環管字第98171號函與附件理監事會議紀錄、被告簡歷(見原審卷㈡第349至357頁),該函說明二明確記載:「本會原任秘書長黃孝信先生於00年0月00日請辭,由陳文輝先生接任秘書長乙職,此人事案業經旨揭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然陳君自98年9月1日〜12月31日因故不克接任秘書長職,此期間暫任本會顧問並代執行相關業務,將於99年1月1日起正就任秘書長職。」等語,且該函經被告自己用印發文(被告於「秘書長」欄位用印,落款12/29代)。上開各情,俱足以佐證楊淑麗、王素玲上開所述被告在本案協會執行秘書長業務之期間,確為真實可信。雖鄭耀文於原審審理時陳述,其於98年9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間,仍登記為本案協會之秘書長,然其已明確陳述:我擔任所謂秘書長工作時候,實際執行事由黃孝信來執行,我的印象僅止於此,至於何時交由下一任,我不記得等語(見原審卷㈣第149至153頁),再佐以黃孝信於原審審理時所述:我記得我是九月走的等語(見原審卷㈣第433至446頁),亦僅可認本案協會上開期間登記上之秘書長與實質從事秘書長工作之人並不相同的情事,仍無礙於陳文輝為實際執行秘書長業務之事實認定。雖被告之勞保投保資料(見原審卷㈡第275頁),被告在本案協會之起保日期為99年1月4日,但勞保投保日期,與其實際執行本案協會業務,並無必然之關連。是附表三所示98年標案之尾款,是在被告上任後處理,而依楊淑麗前揭所陳,也是因為期末發現本案協會虧損,且相關單據不足,無法請領到契約的經費上限,才開始進行虛報加班、工作獎金,而98年度之永續案、AEO案相關詐得之經費,亦是在99年才提領轉匯至楊淑麗個人私帳使用,可知,本案協會虛列98年2月起至98年年底員工加班、請領加班費,及領取工作獎金而不實申領98年度永續案、AEO案款項之行為,均係在被告到任後,依被告指示而為。是被告徒以其99年1月4日才經本案協會投保為由,主張上開98年之犯行與其無涉等語,亦不足採。 4、至被告所陳上開私帳內款項,都是供本案協會支用,其並未 據以私用等語,即令屬實,然因該等虛列之加班費、工作獎金費用,究非本件標案所實際支用,自不得虛列向業主詐領,被告為將該等費用留在本案協會支用,仍屬為本案協會不法所有之詐欺犯行,自不得據以主張免責。 (四)綜上事證,被告否認犯罪之辯解,並不足採,其上開共同行 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等犯罪事實已經證明,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已於103年6月18日 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法定刑度已較修正前提高,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另被告為上開行為後,刑法增訂第339條之4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並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而依修正前刑法,並未另就有關「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罪」專設加重處罰條文,自不得因其後施行之法律有處罰規定而予處罰,是此部分並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仍僅以刑法刑法第339條第1項論處。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15條於108年12月25日經修正公布,此一修正,係因本罪於72年6月26日後並未修正,故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30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是無論修正前後,罰金之數額並無實質上之變更,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現行規定。 (二)核被告上開指示指示楊淑麗、王素玲以不實加班費、工作獎 金併列入費用內向業主請領98年、99年AEO案、永續案款項,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上開各年度登載附表一不實業務文書,以及不實登載附表三會計傳票、經費累計表等業務文書、不實登載附表四業務文書等行為,是為了彌補本案協會虧損,要將標案款項六在本案協會,繼而要製作不實文件以沖銷詐領款項,故其間雖有數個自然界的行為,但目的單一,行為方式相仿,應認為屬於單一接續行為。上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均為請款時行使附表三所示經費累計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與楊淑麗、王素玲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雖非上開文書業務上製作之人,然與具有製作該等業務文書身分之楊淑麗、王素玲共犯,就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論以共同正犯。本件係為實現向業主詐領款項之目的,依此而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以取信於業主,可認主觀上之犯罪目的單一,所犯詐欺取財與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等罪,客觀上具有重要之關連性,故從主觀之意思及所為之客觀事實觀察,依社會通念,上開所犯各罪自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法律評價應認屬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較為適當,均應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情節較重之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上開各年度對產基會、工業局施詐,屬以一行為之同種想像競合,應從一重處斷。本件98、99年度請領款項,時間可以明顯區隔,故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本案協會係社團法人,其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自非適用商業會計法之「商業」,故縱然上開附表一、四所載文件資料屬於證明會計事項憑證性質,仍無適用商業會計法罪責。被告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所共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得減輕其刑,但因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分別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上開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此部分應於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量刑時,審酌上開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作為量刑之有利因子,均併予說明。 四、原審以本件事證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本件不 實之加班費、工作獎金等,係連同其他真正支出之款項併列入其內請款,則本案協會領得業主之款項,混有真正支出之費用,故實際虛增之款項,應以本案協會帳戶轉匯至楊淑麗告個人名義帳戶計算,此情已據楊淑麗、王素玲於本院審理時陳述在卷,該等款項才是本案詐欺犯罪之不法所得。則原審以不實工作獎金及加班費加總為基礎計算,從中扣除廠商自籌款,據此認定之詐欺不法所得,此部分事實認定自有未合。被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有如前述身分規定之減輕事由,原審未於量刑時為有利因子之審酌,亦有未合。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罪,並無理由,但原判決有如前述不當之處,自無可維持,應予撤銷改判。 五、科刑: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係為彌補本案協會虧損,雖 為法所不容,上開詐領業主款項之犯罪手段,所詐得之金額,被告之素行、所自述學經歷、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其並無其他前案之素行,本件事證已明,共犯楊淑麗、王素玲均已自白坦認,被告仍全然推稱是楊淑麗、王素玲個人所為,並無面對己非之犯罪後態度,又耗費司法資源,本應責罰相當,但念及其終非中飽私囊,又有如前述身分規定減輕之有利事由等一切情狀,改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另審酌本件被告居於主使之地位,其個人之資料狀況,本案所耗費之司法資源,認所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以3千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始為公允。並審酌本件雖係基於向業主請款之相同犯罪目的,但各年度的請領行為仍可以明顯區隔,並不具有密接程度,予以整體非難評價,爰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2後段所示,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原審檢察官具體求處有期徒刑1年,本院審酌上情,認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行為適當,併予說明。 六、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 於105年7月1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關於沒收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定有明文。被告上開為本案協會不法所有,向業主詐得虛增之款項,自屬本案詐欺犯罪所得,且被告係為本案協會實行違法行為,本案協會因而取得業主撥付之款項,是本案協會取得之財產,即有可能為沒收之標的,經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其並未為任何辯解陳述。是本件被告為本案協會不法所有詐得虛增之款項,既已認定如前述,該等款項即屬詐欺之犯罪所得,且係被告詐欺犯罪行為,本案協會因而取得,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第1項、第3項等規定,對參與人即本案協會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秀敏提起公訴,檢察官張紜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施育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名義上時任秘書長之人:鄭耀文(*表示有被告之印文) 名稱 傳票號;文件 內容 製表日期 出處 98年永續案 0000000000傳票、工作獎金明細表 工作獎金 981204 原審卷㈠第290至291頁 0000000000傳票、付款報銷申請單、加班統計表、加班紀錄表 2月加班費 981203 原審卷㈠第305至312頁 0000000000傳票、付款報銷申請單、加班統計表、加班紀錄表 3月加班費 981203 原審卷㈠第319至329頁 0000000000傳票、付款報銷申請單、加班統計表、加班紀錄表 4月加班費 981203 原審卷㈠第337至344頁 0000000000傳票、付款報銷申請單、加班統計表、加班紀錄表 5月加班費 981203 原審卷㈠第354至364頁 0000000000傳票、付款報銷申請單、加班統計表、加班紀錄表 6月加班費 981203 原審卷㈠第374至383頁 0000000000傳票、付款報銷申請單、加班統計表、加班紀錄表 7月加班費 981203 原審卷㈠第389至400頁 0000000000傳票、付款報銷申請單、加班統計表、加班紀錄表 8月加班費 981203 原審卷㈠第412至423頁 0000000000傳票、付款報銷申請單、加班統計表、加班紀錄表 9月加班費 981203 原審卷㈠第434至445頁 0000000000傳票、付款報銷申請單、加班統計表、加班紀錄表 10月加班費 981204 原審卷㈠第457至468頁 98年AEO案 0000000000傳票、工作獎金明細表 工作獎金 981210 原審卷㈠第292至293頁 0000000000傳票、付款報銷申請單、加班統計表、加班紀錄表 2月加班費 981204 原審卷㈠第313至318頁 0000000000傳票、付款報銷申請單、加班統計表、加班紀錄表 3月加班費 981204 原審卷㈠第330至336頁 0000000000傳票、付款報銷申請單、加班統計表、加班紀錄表 4月加班費 981204 原審卷㈠第345至353頁 0000000000傳票、付款報銷申請單、加班統計表、加班紀錄表 5月加班費 981204 原審卷㈠第365至373頁 0000000000傳票、付款報銷申請單、加班統計表、加班紀錄表 6月加班費 981204 原審卷㈠第384至388頁 0000000000傳票、付款報銷申請單、加班統計表、加班紀錄表 7月加班費 981204 原審卷㈠第401至411頁 0000000000傳票、付款報銷申請單、加班統計表、加班紀錄表 8月加班費 981204 原審卷㈠第424至433頁 0000000000傳票、付款報銷申請單、加班統計表、加班紀錄表 9月加班費 981204 原審卷㈠第446至454頁 0000000000傳票、付款報銷申請單、加班統計表、加班紀錄表 10月加班費 981204 原審卷㈠第469至478頁 0000000000傳票、付款報銷申請單、加班統計表、加班紀錄表 11月加班費 981204 原審卷㈠第479至483頁 秘書長:被告(*表示有被告之印文) 名稱 傳票號;文件 內容 製表日期 出處 99年AEO案 0000000000傳票*、工作獎金明細表* AEO第1季工作獎金 990819 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㈢507至509頁 99年AEO案 0000000000傳票*、工作獎金明細表* AEO第二季工作獎金 990819 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㈢527至529頁 99年AEO案 0000000000傳票*、加班統計表 一、二 月加班費 990805 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㈢513、519至521頁 含99年AEO案與99年永續案 0000000000傳票*、加班統計表 三、四 月加班費 990805 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㈢559至563頁 含99年AEO案與99年永續案 0000000000傳票*、付款報銷申請單*、加班統計表、加班紀錄表* 五月加班費 990720 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㈢599至615頁 含99年AEO案與99年永續案 0000000000傳票*、付款報銷申請單*、加班統計表、加班紀錄表* 六月加班費 990720 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㈢625至641頁 含99年AEO案與99年永續案 0000000000傳票*、付款報銷申請單*、加班統計表、加班紀錄表* 七月加班費 990805 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㈢653至669頁 99年永續案 0000000000傳票*、工作獎金明細表* 99年永續工作獎金 (未顯示) 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㈥21至23頁 99 年AEO案 0000000000傳票*、工作獎金明細表* 99年AEO工作獎金 (未顯示) 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㈥25至27頁 附表二: 98年永續案 計畫名稱 性質 領錢之員工 金額 證詞類型 明細核對 沖銷核對 虛列之計畫名稱、性質、年度日期、員工姓名等出處 98年永續案 工作獎金 楊淑麗 206520 沒申請沒領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原審卷㈠p290-p291(傳票日期981202) 秦玟珍 60000 有領到過很多獎金,還有拿到現金 981202僅有固定薪資轉帳38391元 無入帳資料 吳伋 50193 不記得 981202僅有固定薪資轉帳40891 無入帳資料 王素玲 60000 不記得 981202僅有固定薪資轉帳38220 無入帳資料 李宗勳 27018 不記得 981202僅有固定薪資轉帳73238 無入帳資料 盧逖 50511 沒申請沒領 981202僅有固定薪資轉帳41209 無入帳資料 張禹晰 218440 不記得 981202僅有固定薪資轉帳37159 無入帳資料 陳志昇 36196 不記得 981202僅有固定薪資轉帳27342 無入帳資料 陳慧憶 15434 不記得 981202僅有固定薪資轉帳35202 無入帳資料 李永發 233840 沒申請沒領 981202僅有固定薪資轉帳53377 無入帳資料 總計958152元 98年2月加班費 吳伋 1638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原審卷㈠p305-p307(傳票日期980228) 廖本弘 1624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陳志昇 1248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陳慧憶 1407 沒申請沒領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李永發 3952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總計9869元 98年3月加班費 吳伋 3276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原審卷㈠p319-p321(傳票日期980331) 廖本弘 3016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張禹晰 4818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李永發 6384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陳志昇 2184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陳慧憶 2412 沒申請沒領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總計22090元 98年4月加班費 吳伋 3978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原審卷㈠p337-p339(傳票日期980430) 廖本弘 4408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李永發 6992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陳志昇 2340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陳慧憶 2412 沒申請沒領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總計20130元 98年5月加班費 吳伋 2808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原審卷㈠p354-p356(傳票日期980531) 廖本弘 4640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張禹晰 3504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李永發 3040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陳志昇 3588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陳慧憶 2412 沒申請沒領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總計19992元 98年6月加班費 吳伋 3510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原審卷㈠p374-p376(傳票日期980630) 廖本弘 3712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張禹晰 5475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李永發 10640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陳志昇 4056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陳慧憶 3015 沒申請沒領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總計30408元 98年7月加班費 吳伋 3510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原審卷㈠p389-p391(傳票日期980731) 李宗勳 9984 不記得 無入帳資訊 無入帳資料 廖本弘 2784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張禹晰 4161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李永發 7296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陳志昇 1560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陳慧憶 3015 沒申請沒領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總計32310元 98年8月加班費 楊淑麗 3640 沒申請沒領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原審卷㈠p412-p414(傳票日期980831) 吳伋 3978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廖本弘 2320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張禹晰 2847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李永發 6992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陳志昇 2340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陳慧憶 2211 沒申請沒領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總計24328元 98年9月加班費 楊淑麗 4420 沒申請沒領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原審卷㈠p434-p436(傳票日期980930) 吳伋 4680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李宗勳 3328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廖本弘 3016 不記得 入帳665 無入帳資料 張禹晰 3723 不記得 入帳95 無入帳資料 李永發 8208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陳志昇 2340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陳慧憶 2613 沒申請沒領 入帳350 無入帳資料 總計32328元 98年10月加班費 楊淑麗 5980 沒申請沒領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原審卷㈠p457-p459(傳票日期981031) 吳伋 4680 應該是有領到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李宗勳 12896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廖本弘 3944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張禹晰 8979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李永發 13072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陳志昇 5304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陳慧憶 2412 沒申請沒領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總計57267元 98年安全供應鏈案(AEO) 計畫名稱 性質 領錢之員工 金額 證詞類型 明細核對 沖銷核對 虛列之計畫名稱、性質、年度日期、員工姓名等出處 98年AEO 工作獎金 楊淑麗 40000 沒申請沒領 981202有「薪資轉帳」44978元存入 無入帳資料 原審卷㈠p292-p293(傳票日981202) 秦玟珍 147000 有領到過很多獎金,包含現金 981202僅入帳固定薪資38391元 無入帳資料 楊博仲 46903 沒申請沒領 981202僅有固定薪資轉帳37715元 無入帳資料 王素玲 157000 沒申請沒領 981202僅有固定薪資轉帳38220元 無入帳資料 廖本弘 49831 不記得 981202僅有固定薪資轉帳40586元 無入帳資料 莊明勳 351000 不記得 981202僅有固定薪資轉帳57119元 無入帳資料 簡宗昌 334300 981202僅有固定薪資轉帳39953元 無入帳資料 許佳佩 275760 沒申請沒領 981202僅有固定薪資轉帳31911元 無入帳資料 陳慧憶 28900 不記得 981202僅有固定薪資轉帳35202元 無入帳資料 曲凱樂 43540 不記得 981202僅有固定薪資轉帳34500元 無入帳資料 總計1474234元 98年2月加班費 簡宗昌 1792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原審卷㈠p313-p315(傳票日期980228) 盧逖 5664 沒申請沒領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曲凱樂 6304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總計13760元 98年3月加班費 廖本弘 1856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原審卷㈠p330-p332(傳票日期980331) 莊明勳 10725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簡宗昌 5376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曲凱樂 2955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總計20912元 98年4月加班費 楊博仲 1728 沒申請沒領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原審卷㈠p345-p347(傳票日期980430) 簡宗昌 3584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盧逖 1888 沒申請沒領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許佳佩 3008 沒申請沒領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陳慧憶 1407 沒申請沒領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曲凱樂 3152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總計14767元 98年5月加班費 楊博仲 6696 沒申請沒領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原審卷㈠P365-p367(傳票日期980531) 廖本弘 1392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莊明勳 5200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簡宗昌 3584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許佳佩 1504 沒申請沒領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曲凱樂 1379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總計19755元 98年6月加班費 楊博仲 3456 沒申請沒領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原審卷㈠p384-p386(傳票日期980630) 莊明勳 7800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總計11256元 98年7月加班費 楊博仲 3240 沒申請沒領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原審卷㈠P401-p403(傳票日期980731) 廖本弘 3712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莊明勳 7475 不記得 980731僅有國稅局入帳13932元 無入帳資料 簡宗昌 5376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盧逖 3776 沒申請沒領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許佳佩 4512 沒申請沒領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陳慧憶 1608 沒申請沒領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曲凱樂 6107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總計35806元 98年8月加班費 楊博仲 6480 沒申請沒領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原審卷㈠P424-p426(傳票日期980831) 莊明勳 7800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簡宗昌 1792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盧逖 5428 沒申請沒領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許佳佩 1504 沒申請沒領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陳慧憶 1407 沒申請沒領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曲凱樂 4728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總計29139元 98年9月加班費 楊博仲 3456 沒申請沒領 980930入帳10775元 無入帳資料 原審卷㈠P446-p448(傳票日期980930) 廖本弘 3712 不記得 980930入帳665元 無入帳資料 莊明勳 5850 不記得 980930入帳1320元 無入帳資料 盧逖 3776 沒申請沒領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許佳佩 4512 沒申請沒領 980930入帳525元 無入帳資料 陳慧憶 1206 沒申請沒領 980930入帳350元 無入帳資料 總計22512元 98年10月加班費 廖本弘 1856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原審卷㈠P469-p471(傳票日期981031) 莊明勳 5200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簡宗昌 3584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盧逖 5664 沒申請沒領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許佳佩 1504 沒申請沒領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陳慧憶 1608 沒申請沒領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曲凱樂 3152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總計22568元 98年11月加班費 楊博仲 1728 沒申請沒領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原審卷㈠P479-p481(傳票日期981130) 莊明勳 8775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總計10503元 99年永續案 計畫名稱 性質 領錢之員工 金額 證詞類型 明細核對 沖銷核對 虛列之計畫名稱、性質、年度日期、員工姓名等出處 99年永續案 工作獎金 楊淑麗 165000 沒申請沒領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㈥P21-P23 (傳票日期:991201) 吳伋 50193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王素玲 150000 沒申請沒領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張禹晰 47510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陳志昇 299450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李永發 62847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總計775000元 99年永續案 99年4月加班費 張禹晰 7106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㈢P529(傳票日期:990730) 李永發 9996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總計   17102  元 99年5月加班費 張禹晰 1672 不記得 245 無入帳資料 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㈢P599(傳票日期:990531) 李永發 4704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總計 6376  元 99年6月加班費 張禹晰 1672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㈢P625(傳票日期:990630) 李永發 4704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總計  6376  元 99年7月加班費 張禹晰 5016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㈢P653(傳票日期:990730) 李永發 7056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總計  12072 元 99年AEO案 計畫名稱 性質 領錢之員工 金額 證詞類型 明細核對 沖銷核對 虛列之計畫名稱、性質、年度日期、員工姓名等出處 99年AEO 工作獎金 楊淑麗 240000 沒申請沒領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㈥P25-P27(傳票日期:991201) 楊博仲 495000 沒申請沒領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王素玲 230000 沒申請沒領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莊明勳 496500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簡宗昌 48500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總計1429000元 (本欄總計為151000元,其中81000元為廠商自籌款,扣除後為1429000元) 99年AEO 第1季工作獎金 楊淑麗 20000 沒申請沒領 僅有「跨行轉帳」14684元 無入帳資料 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㈢P507-P509(傳票日期990331) 楊博仲 20000 沒申請沒領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王素玲 15000 不記得 轉帳入11491 無入帳資料 莊明勳 30000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簡宗昌 20000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曲凱樂 20000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胡舒涵 10000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總計135000元 第2季工作獎金 楊淑麗 25000 沒申請沒領 22100630有「跨行轉帳」600元 無入帳資料 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㈢P527-P529(傳票日期:990630) 楊博仲 30000 沒申請沒領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王素玲 25000 沒申請沒領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莊明勳 39000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簡宗昌 30000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曲凱樂 30000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胡舒涵 30000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總計209000元 99年1月加班費 楊博仲 4120 沒申請沒領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㈢P513(傳票日期:990715) 莊明勳 10080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簡宗昌 3584 沒聽說過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曲凱樂 3740 不記得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總計21524元 99年2月加班費 楊博仲 5768 沒申請沒領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㈢P513(傳票日期:990715) 莊明勳 11340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簡宗昌 5376 沒聽說過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曲凱樂 7480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總計29964元 99年3月加班費 楊博仲 5768 沒申請沒領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㈢P559(傳票日期:990730) 莊明勳 14490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簡宗昌 5376 沒聽說過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盧逖 1808 沒申請沒領 無入帳資料(只有國稅局入款) 無入帳資料 曲凱樂 2992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總計30434元 99年4月加班費 楊博仲 4944 沒申請沒領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㈢P563(傳票日期:990730) 莊明勳 14490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簡宗昌 8960 沒聽說過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曲凱樂 4114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總計32508元 99年5月加班費 楊博仲 6592 沒申請沒領 6434 無入帳資料 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㈢P599(傳票日期:990531) 莊明勳 13860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簡宗昌 3584 沒聽說過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曲凱樂 8228 3910 無入帳資料 總計32264元 99年6月加班費 楊博仲 6592 沒申請沒領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㈢P625(傳票日期:990630) 莊明勳 14490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簡宗昌 3584 沒聽說過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曲凱樂 8228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總計32894元 99年7月加班費 楊博仲 8240 沒申請沒領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㈢P653(傳票日期:990730) 莊明勳 14490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簡宗昌 5376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曲凱樂 7480 無入帳資料 無入帳資料 總計35586元 各證人證詞出處: ⒈楊淑麗:原審卷㈣第124至134頁。 ⒉王素玲:原審卷㈣第135至149頁。 ⒊簡宗昌:原審卷㈣第9至24頁。 ⒋李宗勳:原審卷㈣第24至36頁。 ⒌廖本弘:原審卷㈣第37至47頁。 ⒍曲凱樂:原審卷㈣第201至209頁。 ⒎李永發:原審卷㈣第210至220頁。 ⒏盧逖:原審卷㈣第221至226頁。 ⒐楊博仲:原審卷㈣第268至275頁。 ⒑陳志昇:原審卷㈣第276至285頁。 ⒒許佳佩:原審卷㈣第286至294頁。 ⒓陳慧憶:原審卷㈣第332至341頁。 ⒔吳伋:原審卷㈣第342至349頁。 ⒕胡舒涵:原審卷㈣第351至354頁。 ⒖張禹晰:原審卷㈣第447至454頁。 ⒗秦玟珍:原審卷㈣第455至457頁。 ⒘莊明勳:原審卷㈣第459至467頁。 各證人薪資轉帳交易明細出處: ⒈吳伋:原審卷㈣第371至404頁。 ⒉陳慧憶:原審卷㈤第15至21頁。 ⒊胡舒涵:原審卷㈤第21至28頁。 ⒋許佳佩:原審卷㈤第29至39頁。 ⒌楊博仲:原審卷㈤第39至62頁。 ⒍盧逖:原審卷㈤第62至74頁。 ⒎陳志昇:原審卷㈤第74至84頁。 ⒏李永發:原審卷㈤第84至93頁。 ⒐秦玟珍:原審卷㈤第99至109頁。 ⒑莊明勳:原審卷㈤第109至120頁。 ⒒張禹晰:原審卷㈤第120至129頁。 ⒓曲凱樂:原審卷㈤第129至141頁。 ⒔楊淑麗:原審卷㈤第143至158、200頁。 ⒕王素玲:原審卷㈤第158至168頁。 ⒖李宗勳:原審卷㈤第168至181頁。 ⒗廖本弘:原審卷㈤第181至193頁。 ⒘簡宗昌:原審卷㈤第193至200頁。 沖銷核對傳票出處: (對應內容參見附表四) ⒈0000000000傳票(傳票日期為99年2月3日):原審卷㈠第275頁。 ⒉0000000000傳票(傳票日期為99年2月3日):原審卷㈠第295至296 頁。 ⒊0000000000傳票(傳票日期為99年8月5日):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 料卷㈢503頁。 ⒋0000000000傳票(傳票日期為99年8月5日):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 料卷㈢511頁。 ⒌0000000000傳票(傳票日期為99年8月10日):新北市調查處移送 資料卷㈢523頁。 ⒍0000000000傳票(傳票日期為99年8月10日):新北市調查處移送 資料卷㈢531頁。 ⒎0000000000傳票(傳票日期為99年8月13日):新北市調查處移送 資料卷㈢595頁。 附表三: 98年永續案 文件名稱 文件提出時間 金額撥入本案協會帳戶時間 出處 社團法人台灣環境管理協會經費累計(年)表— 服務費用(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至98年12月31日) 98年12月18日做為(98)環管字第98170號函之附件向產基會提出,請領尾款1256000元(包含合法請領與不法詐欺金額) 99年1月15日 原審「98年度產業永續發展與因應國際環保標準輔導計畫」卷第182至184頁(原審檢察官107年度蒞字22046號補充理由書檢附資料,以下稱『22046號補充資料』)、 原審卷㈢225頁參照 98年AEO案 文件名稱 文件提出時間 金額撥入本案協會帳戶時間 出處 社團法人台灣環境管理協會經費累計(季)表—服務費用(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至98年12月20日) 98年12月15日做為(98)環管字第98169號函之附件向工業局提出,請領尾款1545000元(包含合法請領與不法詐欺金額) 98年12月24日 原審「98年度安全供應鏈推動計畫」卷第126至131頁(22046號補充資料)、原審卷㈠第252頁 98年永續案、98年AEO案請領款項撥付後,於99年2月4日自本案 協會永豐銀行北新分行提領157萬1,692元及58萬1,041元,存入 楊淑麗富邦銀行新店分行帳戶,共計詐得2,152,733元(本案協 會永豐銀行北新分行、楊淑麗富邦銀行、取款、存款憑條)。 99年永續案 文件名稱 文件提出時間 金額撥入本案協會帳戶時間 出處 社團法人台灣環境管理協會經費累計(季)表—服務費用(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至99年3月31日) 99年5月3日做為(99)環管字第99042號函之附件向產基會提出,請領第2期款1683000元(包含合法請領與不法詐欺金額) 99年6月8日 原審「99年度產業永續發展與因應國際環保標準輔導計畫」卷第253頁(22046號補充資料)、原審卷㈢第230頁 社團法人台灣環境管理協會經費累計(季)表—服務費用(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至99年9月30日) 99年10月4日做為(99)環管字第99146號函之附件向產基會提出,請領第3期款1963500元(包含合法請領與不法詐欺金額) 99年10月21日 原審「99年度產業永續發展與因應國際環保標準輔導計畫卷」第267頁(22046號補充資料)、原審卷㈢第238頁 社團法人台灣環境管理協會經費累計(年)表— 服務費用(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至99年12月9日) 99年12月20日做為(99)環管字第99214號函之附件向產基會提出,請領尾款1122000元(包含合法請領與不法詐欺金額) 100年2月25日 本院「99年度產業永續發展與因應國際環保標準輔導計畫」卷第273至277頁(22046號補充資料)、本院卷㈢第248頁 99年AEO案 文件名稱 文件提出時間 金額撥入本案協會帳戶時間 出處 社團法人台灣環境管理協會經費累計(季)表—服務費用(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至99年5月31日) 99年6月11日做為(99)環管字第99066號函之附件向工業局提出,請領第2期款2430000元(包含合法請領與不法詐欺金額) 99年6月22日 原審「99年度安全供應鏈推動計畫」卷第35至44頁(22046號補充資料)、原審卷㈢第230頁 社團法人台灣環境管理協會經費累計(季)表—服務費用(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至99年9月15日) 99年9月21日做為(99)環管字第99138號函之附件向工業局提出,請領第3期款1651000元(包含合法請領與不法詐欺金額) 99年9月30日 原審「99年度安全供應鏈推動計畫」卷9第61至70頁(22046號補充資料)、原審卷㈢第236頁 社團法人台灣環境管理協會經費累計(年)表— 服務費用(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至99年12月20日) 99年12月15日做為(99)環管字第99208號函之附件向工業局提出,請領尾款2804000元(包含合法請領與不法詐欺金額) 99年12月29日 原審「99年度安全供應鏈推動計畫」卷第85至91頁(22046號補充資料)、原審卷㈢第244頁 99年永續案請領款項撥付後,100年2月23日楊淑麗自本案協會永 豐銀行北新分行帳戶提現171萬483元、15萬元及17萬5,206元, 存入203萬5,689元至個人彰化銀行帳戶內,99年AEO案請領款項 撥付後,99年8月6日自本案協會帳戶分別現金提領13萬5,000元 及5萬1,808元,於99年8月10日分別現金提領17萬9,000元、15萬 3,997元,於99年8月17日分別現金提領6萬7,916元、7萬486元及 8萬2,166元,共計詐得2,776,062元(本案協會永豐銀行北新分 行、楊淑麗富邦銀行、彰化銀行取款、存款憑條)。 附表四: 秘書長:被告(*代表有被告之印文) 傳票號 內容 製表日期 出處 0000000000傳票*、付款報銷申請單、工作獎金明細表 沖銷98年永續、AEO工作獎金等 990127 原審卷㈠第275、280至283頁 0000000000傳票* 沖銷98年加班費等 990128 原審卷㈠第295至296頁 0000000000傳票*、付款報銷申請單* 沖銷990331至0020工作獎金(即99AEO第一季工作獎金) 990805 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㈢第503至504頁 0000000000傳票*、零用金報銷明細、加班時數統計表 沖銷99年一二月加班費 990805 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㈢第511至521頁 0000000000傳票*、付款報銷申請單* 沖銷990630至0031工作獎金(即99AEO第二季工作獎金) 990805 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㈢第523頁 0000000000傳票*、零用金報銷明細、加班時數統計表 沖銷99年三四月加班費 990805 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㈢第531、559至563頁 0000000000傳票*、付款報銷申請單*、加班時數統計表、加班紀錄表* 沖銷99年五六七月加班費 990805 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㈢第595至66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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