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PHM-111-聲-2855-2025020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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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855號 抗 告 人 即受 刑 人 朱美蓮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 0月17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10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 ;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朱美蓮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 ,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855號裁定後,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於111年11月2日裁判確定,現已在監執行等情,有該裁定、本院案件基本資料及前案紀錄表可按。抗告人於裁定確定後之114年2月5日始行提起抗告,有抗告狀足憑,顯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施育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