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PHM-111-聲-2855-20250207-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855號 抗 告 人 即受 刑 人 朱美蓮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 0月17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10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 ;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朱美蓮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 ,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855號裁定後,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於111年11月2日裁判確定,現已在監執行等情,有該裁定、本院案件基本資料及前案紀錄表可按。抗告人於裁定確定後之114年2月5日始行提起抗告,有抗告狀足憑,顯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施育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