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PHM-111-重上更一-45-20250117-3
字號
重上更一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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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5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正峰 選任辯護人 袁健峰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年度矚訴字第12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126號、99年度偵 字第1435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林正峰部分撤銷。 林正峰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 二、被告死亡,應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明文規定。 三、被告林正峰已於民國114年1月8日死亡,有刑事陳報狀、死 亡證明書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可憑(本院卷二第329、331、337頁)原審未及審酌。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不經言詞辯論,撤銷原判決關於林正峰部分,判決公訴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23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附件: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