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PHM-111-金上重訴-41-20241227-2

字號

金上重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1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鉅裁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023、8851、14428 號、111年度偵字第48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徐鉅裁部分撤銷。 本件關於徐鉅裁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且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規定,於第二審之審判準用之。 三、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徐鉅裁涉犯公訴意旨所指罪嫌 案件,經原判決判處被告徐鉅裁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刑及諭知相關之沒收,檢察官及被告徐鉅裁均提起上訴。嗣被告徐鉅裁於民國112年11月8日死亡,有被告徐鉅裁死亡證明書在卷(見本院卷第115、119頁)可查,原判決未及審酌,尚有未洽,自屬無可維持,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徐鉅裁部分撤銷,改諭知被告徐鉅裁部分公訴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至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3月30日以111年度偵字第1690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本院併辦部分,本院亦無從審究,應退由檢察官另行處理,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 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蔡羽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